中关村智能科技发展促进会会费收取标准与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中关村智能科技发展促进会(以下称促进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促进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及《中关村智能科技发展促进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关村智能科技发展促进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章会费标准
第一条缴纳会费是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促进会的会员,每年应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二条促进会会费标准不超过四个档次,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促进会每档会费标准在合理测算基础上确定,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
理事长单位:50000 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20000 元/年;
单位会员:6000元/年。
第二章交费办法
第三条会员应按会费标准,于每年7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
第四条 经批准新入会的会员,在入会后两周内按会费标准缴纳会费。会员于每年7月1日之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50%缴纳;每年7月1日之前入会的,按全年缴纳。
第五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提出会费减免申请,由促进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六条 促进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及管理,理事会进行日常监督。
第三章会费的使用
第七条促进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促进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的成本费用开支,用途包含但不限于:
(一) 促进会日常运转费用。包括:常设办公室人员费用、促进会工作场所费用开支、办公费(通讯、办公用品等);
(二)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业务研讨会等会务费用;
(三) 网站的开发、维护费用;
(四) 会刊发行所需费用;
(五) 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业调查;
(六) 组织、举办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七) 国际交流与联络活动;
(八) 开展各专业委员会;
(九) 扶贫、支教等公益性活动;
(十) 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促进会为会员提供以下免费服务:
(一)资源对接服务
(二)企业业务诊断及咨询服务
第四章会费的管理
第九条促进会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促进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会费使用接受促进会监事(会)的检查,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促进会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一条 促进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十二条促进会收取的会费,按照《中关村智能科技发展促进会章程》规定,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按照促进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三条促进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及监事会的监督,并按规定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登记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促进会不得利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等强制会员入会并收取会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促进会收取会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会员单位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促进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执行。